被告人乔某甲,男,1967年出生,蒙古族,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。曾因犯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2019年1月21日刑满释放。现因涉嫌骗取贷款罪,于2019年12月15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,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。
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乔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,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经依法审查查明:被告人乔某甲原系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**镇**村村民委员会书记,2014年12月23日,乔某甲以其妻子罗某甲的名义注册成立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**粮食收购部,经营粮食收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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