区分“套路贷”和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几点:第一,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,这是“套路贷”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。第二,看是否具有“诈骗”性质。第三,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。
《意见》特别强调,以老年人、未成年人、在校学生、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“套路贷”,或者因实施“套路贷”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、死亡、精神失常、为偿还“债务”而实施犯罪活动的,除刑法、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,应当酌情从重处罚。
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,对于认罪认罚、积极退赃、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、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,可以依法从宽处罚。
《意见》亦指出,对于“套路贷”犯罪分子,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,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,还可以依法禁止从事相关职业。
与此同时,三人以上为实施“套路贷”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,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。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。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,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、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、起诉、审判。
“套路贷”危害巨大,且已成为黑恶势力的一种犯罪手段,社会反映强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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